广州购买带装修的房屋,对装修不满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整改,不能拒绝收楼。
书节选:
至于黄某对装修问题提出的异议问题,虽然涉案房屋系带装修出售,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对房屋的交付条件明确约定“乙方在收楼当日如对室内的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支付差价,但乙方不得籍此拒绝收楼,乙方以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收楼手续而引发的逾期交楼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委托装修合同》第六条第3款亦约定“甲方如对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提出异议,由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支付差价。乙方履行维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完工”。基于上述约定,装修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经审查,黄某对装修质量提出的异议均属于质量瑕疵,未证实影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故黄某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涉案房屋仍存在装修问题需要整改,银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维修及保修义务,如因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给黄某造成损失,黄某有权向银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开发商双合同售楼,装修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部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房屋装修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构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购房协议,所以,《房屋装修协议书》实质上具有部分房屋买卖协议的性质。
书节选:
关于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的性质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房屋装修协议书》第三条的装修款计付方式及第六条的房屋交付条件等合同内容,可以看出装修款是否交付直接影响涉案房屋的交付,购房者若仅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并不能使对方交付房屋,购房款的交付只是上某公司直接代购房者收楼并在收楼后进屋装修的条件,只有购房者按约定再交付了装修款,上某公司才会交付房屋给购房者,这表明购房者交付了购房款加上装修款之后才能获得房屋的交付。房屋的交付是售房者的主要义务,购房款的交付是购房者的主要义务,而本案售房者万某公司交付房屋的主要义务被《房屋装修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割规定,同样,购房者交付购房款的主要义务亦被分割规定在《房屋装修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并非单纯的装修协议,其中的部分内容应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屋交付内容,其与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构成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购房协议,所以,涉案《房屋装修协议书》实质上具有部分房屋买卖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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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后无力供房,解除合同如何担责?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房后无力供房,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一审时买家表态不想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逾期付款计算违约金。二审时买家表态同意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的20%的违约金40万。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期间,陈买家向本院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一审核定的190530元支付违约金。由于陈买家的该答辩意见与其在一审的答辩意见不一致,对此本院释明告知,若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可能承担20%违约责任,陈买家坚持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陈买家逾期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一审基于陈光杰、陈光雄已付清合同约定购房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判令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现由于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与辉某公司的请求一致,本院予以照准。本案辉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依案涉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逾期办妥按揭手续,逾期还贷等)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须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陈买家应向辉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49825.2元。陈买家提出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辉某公司应将收取陈买家的购房款1749126元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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