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4份 ;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 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1份 ;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1份 ;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 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划分级别,取证(换证、增项)单位应当准备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共5个品种的试设计文件。
.新许可规则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第4条仅指压力容器规则设计,不包括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具有规则设计能力且仅设计本单位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单位,如果能够满足压力容器分析设计(SAD)子项目的许可条件,可以从事本单位制造产品的分析设计(SAD),在许可证上注明。该单位的分析设计审批人员必须通过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能力考核,并应当准备至少一套分析设计文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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